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分为7编和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是一部名副其实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7编依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覆盖了一个人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全部生活。因此,民法典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婚姻家庭、物权、人格权、侵权、合同、继承等相关法规,是最受关注的几个热点。在这些方面,法典有哪些新的规定?应如何解读?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改变?
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新规定,以及对婚姻生活的影响
1、设立离婚冷静期,避免冲动离婚
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一级巡视员杨明仑解读:
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实施。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2、离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干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解读: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3、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况?
在民法典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4、民法典修改了离婚后孩子归谁的相关规定
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二、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权的新规定
1、修改了遗嘱形式和效力规则
民法典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解读:
现实中存在立遗嘱人要改变遗嘱时,却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2、民法典完善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律师廉高波解读:
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列为代位继承人以后,这个财产就不用交给国家了,实际上是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
三、民法典关于特权法的新规定
1、增加“居住权”,从法律上保障了以房养老、公租房等权益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解读:
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债务追溯、银行拍卖等时,居住权的确立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2、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3、民法典明确了小区业主大会成立难应怎么解决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4、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程序规定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解读:
民法典草案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百姓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为调整物业纠纷等民商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为地方出台细则提供空间。
5、完善了小区常见纠纷依法解决的相关规定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解读: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草案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新规定
1、定义了什么是隐私权
明确了隐私的定义,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读:
“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2、民法典明确了个人隐私信息有哪些,并将电子邮箱、生物识别信息等纳入隐私信息范围
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不仅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解读:
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
3、民法典对性骚扰认定、制止等的新规定
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异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解读:
草案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就是要通过立法来制裁侵害行为、抚慰受害者心灵。明确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义务,是为了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第一时间保留、掌握证据。
4、民法典明确了器官捐献应遵守什么样的基本规则
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第一千零六条)。
鼓励遗体捐献,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解读: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器官的捐赠者,也可能是受益者。将人体器官捐献写入草案,正是顺应了社会观念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目前器官捐献和器官需求之间的巨大缺口。
5、明确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解读:
“一个应当、三个不得”为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了界限。21世纪是一个生物技术的时代,(这些技术)如果用得好,那么它将促进科学和人类的发展。如果用不好,一旦滥用,那么它可能使我们传统的伦理价值、伦理道德遭受到很大的冲击,所以它需要规范和引导。
五、民法典关于合同法的新规定
1、明确禁止高利贷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这就为借款利率设定划上了法律红线。这些规定与群众日常金融行为中面临的问题息息相关,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编篡民法典将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2、民法典明确了网络交易电子合同相关规则
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解读:
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这保障了商事活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六、民法典关于侵权的新规定
1、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相关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解读:
两年前,我的同事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位妇女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家属将二楼以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通通告到法院。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100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90万元。不少业主就觉得特别委屈,他们抱怨说,那砖头又不是我抛的,凭什么要我来买单呢?
这次草案最终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有关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往往能够找出肇事者,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种案例的出现。另外,因为明确了责任,物业公司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2、民法典规定遇到吃“霸王餐”的,可以扣留其财物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解读:
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公众在生活中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时灵活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草案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这项制度增加设置了必要条件,引导大家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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