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原则是,如果需要补税,不汇算清缴承担避税、逃税法律责任;如果需要退税,个人不办理等于自愿放弃。
在退税申请办理的过程中,注意一些合法的方法和技巧,可以让您本应补税变为退税,或者退还更多的税额。
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可参考《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方法和流程》,现在主要介绍退更多的税金、由补税变为退税的三个方法。
方法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改为“单独计税”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在年度汇算申报时,年终奖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两种不同的奖金计税方式,计算出来的税款结果并不相同,可以选择退税金额更多的方式计税。
具体操作方法:
当您在退税流程中,计算出“应补税款”时,先不要提交申报,而是返回,点击“收入”项内“工资薪金”,如下图所示:
再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如下图:
选择“单独计税”,如下图: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等工资以外一次发放的收入,有两种计税方式:
(1)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若选择此项,将会把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中。
(2)单独计税: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余将全部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中。
最后,再提交申报,这时候会发现,原来应补税,现在变为退税;或者原来也是退税,但是现在退的更多了。
方法二:减除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除了可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不要忘记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等。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 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 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 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 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公益慈善捐赠: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方法三:8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提倡采用非法的避税、逃税方式来获取高额退税。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也可以多退还税款,例如,国家规定的一些个人收入是免征个税的。那么,不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有哪些呢?总结起来,大约有以下8项收入是不征税的。
不征个税收入1: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不征个税收入2: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务费用,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税收入3: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税收入4:工伤保险、工伤补贴、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等个人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不征个税收入5:军队干部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2)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不征个税收入6: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不征个税收入7: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税收入8: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利用好以上三类政策规定,即可在合法情况下,合理地达到多退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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