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了《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旅居车管理的通告》,旨在规范旅居车(房车)的管理,自2月21日起实行。
通告中规定了房车的停放和露营地点、地址、联系人电话、使用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如果计划自驾游前往西双版纳,可拨打各个房车营地的电话,了解是否收费、价格是多少等情况。
通告中的旅居车,包括自行车房、拖挂式房车和自行改装的床车。
规定非常严格,比如,在指定房车营地以外的地点,包括高速服务区、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必须一车一位,不得停车超过6小时,不得生火做饭、搭帐篷、晾晒衣服、私接水电。
更多关于房车的详细规定请看全文。
《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旅居车管理的通告》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结合景洪实际,现将规范旅居车入景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居车又称房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包括自行改造或原装出厂的自行式房车及拖挂式房车。
二、驾驶旅居车进入景洪市辖区(含景洪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序行车、依规停放。旅居车禁止占用非指定的市政公共停车泊位和景洪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泊位,旅居车宿营过夜或长时间停放必须按照本通告要求到指定房车停车区、营地或经营性停车场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一车占用多位。
三、景洪市辖区内原设置的旅居车(房车)临时停放区,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并禁停。
四、旅居车进入景洪市辖区(含景洪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辖区内非指定地点)临时停靠不得超过6小时,临时停靠的旅居车游客不得在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设桌椅、搭设雨蓬、天幕、帐篷、悬挂吊床、晾晒衣物以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等行为。禁止实施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毁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废弃物、私接水电等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携带宠物的旅居车游客,应遵守《景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自觉遵守《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自觉践行《景洪市市民公约》,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七、景洪市第一批指定房车停放点:
1、勐养镇房车停放点。
① 勐养镇勐养商会物流停车场:位于勐养高速收费站出口,面积约34666㎡,预计可停放车辆160辆,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18787919213;
② 勐养城子村村委会停车场:位于勐养镇城子村委会城子村小组,紧邻集镇区域,面积约13333㎡,预计可停放车辆300辆,联系人:岩先生,联系电话:15969165406;
③ 勐养镇曼掌村停车场:位于景洪市勐养镇曼景坎村委会曼掌村小组,面积约33333㎡,预计可停放车辆500辆,联系人:岩先生,联系电话:13578112728。
2、勐罕镇房车停放点。
① 橄榄坝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勐罕镇位于G219国道、嘎龙路交叉口北面,面积约13333㎡,预计可停放车辆100辆,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988160766;
② 勐罕镇曼迈桑康房车露营地停车场:位于219国道、勐罕镇曼桂二水库旁,面积约13333㎡,预计可停放车辆70辆,联系人︰葛先生,联系电话:13888100613;
③ 西双版纳橄榄坝鑫地房车露营地:位于勐罕镇集镇区曼景匡路中部,距离景洪市区23公里,面积约3000㎡,预计可停放车辆35辆。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8988177809。
3、大渡岗乡房车停放点。
大渡岗乡二台坡停车场:位于国道213线旁,在大渡岗辖区关坪村委会,面积约1000㎡,预计可停放车辆30辆,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3368818848。
4、普文镇房车停放点。
① 普文镇白塔停车场:位于普文镇集镇范围(普文瑞鑫宾馆旁),面积8200㎡,预计可停放车辆200辆,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13578415485;
② 普文镇顺达停车场:位于西双版纳监狱对面(高速路延长线与213国道连接处),面积约2000㎡ ,预计可停放车辆60辆,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3988106129。
后续景洪市将陆续开放新的房车指定停放点,满足房车旅客需求,另行公告发布。
八、各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妨碍执法管理的,依法处理并曝光。
十、咨询服务和监督电话:0691-2192681、0691-2192683、0691-2261812、0691-2261823。
十一、本通告自2月21日起实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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